***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採進、銷貨方式經營,無實體店
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,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
務者。
(一)、應備資料:
1、負責人(個人)國民身份證影本。
2、負責人(個人)印章。
3、營業人印章(以負責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則免附)。
4、居住地證明(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)。
5、網路交易明細資料(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)(申請使用統一發
票者則免附)
(二)、辦理方式:
1、負責人(個人)向戶籍地或居住地(擇一)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、
稽徵處、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。
2、應填表格:營業登記(設立)登記申請書(其他類)一份。
3、填表說明:
a、「營利事業名稱」欄:填列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。
b、「營利事業所在地址」欄:填列戶籍地或居住地。
c、「營業項目」欄:除依實際經營項目填列外加填網路購物。
d、「網域名稱/網址及會員帳號」欄:填寫網域名稱或拍賣網站網址
及會員帳號。
e、「電子信箱」欄:填寫電子信箱號碼。
f、「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」欄:本欄免填。
g、「營利事業蓋章」欄:蓋用營業人印章;以個人姓名為營業人名
稱者,蓋用個人印章。
h、「負責人蓋章」欄:蓋用負責人印章。
(三)、營業稅課稅方式:
1、自動報繳: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 20 萬元以上者,除符合統
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者外,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
發票,並以每兩個月為一期,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(分別於每年 1
月、3 月、5 月、7 月、9 月、11 月之 15 日前)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
書,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,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
報銷售額、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。如有應納稅額者,應先向公庫繳
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。
2、查定課徵: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新台幣(以下同)6 萬元
以上,未達20 萬元者(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),稽徵機關得核定免
用統一發票,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(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
資料)查得之銷售額,按 1 %稅率計算營業稅額。每三個月(分別於
每年 1 月、 4 月、 7 月、 10月底前 )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;如平均
每月銷售額低於 6 萬元(銷售貨物者)或 3 萬元(銷售勞務者)
者,免徵營業稅。
(四)、其他注意事項:
1、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 6
萬元者(銷售勞務者為 3 萬元),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(稅
籍)登記,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 6 萬元(銷售勞務者為 3 萬元)以上
者,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(稅籍)登記並報繳稅款,以免因被檢舉
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。
2、負責人如係未持有國民身份證之外僑人士,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護照等
身分證明文件。
3、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,並應附法定代理
人證件 1 份。
4、稽徵機關以「營利事業所在地址」欄所填列之地址,為繳款書及各種
文書之送達地址。
- Apr 06 Sun 2008 00:41
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之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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